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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一房多卖问题 |
添加时间:2015-2-10 20:29:38 浏览次数:970 |
关于商品房一房多卖问题
出卖人就同一商品房订立数个预售合同,数个预售合同均有效,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此涉及到预告登记、占有、支付房款、合同成立等顺位问题。
商品房多重买卖实际上是买受人之间的"赛跑",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的程度,保护实际取得所有权或者更接近于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已经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其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买受人。对于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关于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处理的规则,确立合法占有房屋的买受人权利优先于先行支付购房款的买受人,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的买受人。由于《物权法》对不动产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因此在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下,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权利应当优于其他买受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