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保姆争房产 思明法院判决
|
| |
来源:福建之窗
发布时间:2009-3-10
|
两人年龄相差23岁,婚后感情不和常为琐事吵架 巧琳曾是老王的保姆,两人之间相差20多岁。十几年前,老王与保姆巧琳结为连理。本是令外人羡慕的“黄昏组合”,理应彼此珍惜、共度晚年。然而,这对老夫老妻竟在一年之内,因离婚和扶养费纠纷连续上了三次法庭。
高龄结婚 两人常为琐事吵架
年过古稀的老王在妻子去世后请巧琳当保姆,一年后,老王与小他23岁的巧琳登记结婚。关于他们如何从雇佣关系转为夫妻关系,两位主角各有说法。老王称,巧琳在当保姆时主动与他同居,此后她便要求登记结婚。巧琳则称,是经老王的姐姐介绍,他们才互相认识,由此结为夫妇。
好景不长,去年4月,87岁的老王以两人婚后常为琐事吵架甚至打架为由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同意离婚后将退休金的一半支付给巧琳。老王向法庭诉称,结婚没多久他就发现巧琳脾气不好,经常向他要钱,还经常为琐事吵架,甚至动手打他。居委会为两人调解却无果而终。他说自己年迈体弱,经不起对方折腾,只想过个安静的晚年,所以想离婚。
巧琳则反驳道,去年3月她向老王要钱看病,老王不仅拒绝付钱还打她。而老王生病时她还坚持负责照顾。自己是残疾人,无法从事体力劳动,生活无来源又无住房。结婚十几年来,自己在厦门没有亲人。婚后老王卖过房子却诉称无夫妻财产可供分割,巧琳坚决不同意离婚。
对簿公堂 老汉松口离婚未果
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龄的老王与巧琳结婚,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也未培养感情,并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甚至打架,二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查,老王每月有退休金1500元。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老王须每月向巧琳支付750元的扶养费。一审宣判后,巧琳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巧琳坚称,结婚十几年来她一直精心照顾老王的饮食起居,二人感情很深厚。老王想离婚并非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老王女儿的主意。
老王表示离婚完全是他自己的意思,和他女儿没有任何关系,但在法官询问他是否坚持离婚以及何时住进哪家养护院时,老王突然含糊其辞,语焉不详,最后确认自己和巧琳婚后只吵架并未打架,二人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在这种情况下,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老王已是87岁高龄,更需要老伴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照顾,最终判决不准许老王和巧琳离婚。
夫妻分居 老妇索要扶养费用
据介绍,去年6月老王身体不好,老王的女儿将其送进我市某颐老院,同年11月又转至我市某养护院。于是,巧琳同老王“分居”了。去年12月,巧琳以其无业没有生活来源为由,向思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支付扶养费。
巧琳在庭审中诉称,老王被女儿送进养老院后就没有再给扶养费了,要求每月支付750元的扶养费。另外还要求住在原来生活过的房子里。老王的女儿作为代理人则表示,老王在养老院每月费用1100元,巧琳的要求有些偏高。另外,房子属于老王的婚前财产,他有权自行处分,且房子将转让给他人,无权同意巧琳继续居住。
今年3月初,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老王与巧琳是夫妻关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巧琳无业,没有经济来源,老王有义务予以扶养,其每月退休金扣除养老院费用后的余额,酌定450元作为扶养费,自去年6月起支付。由于房产的所有人并非本案当事人,巧琳的住房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均为化名)
|
| 本站提供信息来源公开渠道,以研究和共享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