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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这起房屋买卖为何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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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广电
发布时间: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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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这起房屋买卖为何纠纷不断? 发布时间:2009-12-25 2009年5月2号,巫卫东与林国玲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林国玲以95.5万元的价格向巫卫东购买思明区汇文路53号604室房屋。 原告巫卫东:我当时开98万,中介欺骗我,说那边的小区只能卖7千来块。 被告 刘继军(林国玲的丈夫):第一次签合同是95.5万,但是没有包括他的空调和家具。5月2号当天晚上他们夫妻都到场,我们在中介家里就签了第一份合同,就是95.5万,规定就是6月2号要去过户。 被告证人:5月2号我们签的第一份买卖协议,实际成交价是95.5万,因为原先业主在我们中介方报的低价也是这个价,约定是5月5号首付款35.5万含定金,约定是在6月2号之前我们去房管局交易中心(过户),实际上我们在5月5号之前已经把首付款35.5万打给卖方了。 原告 巫卫东:第一份(协议)当时是不含电器价。 记者:你们当时谈成的价格是多少? 当时约定价格是98万,他说他电器不要,然后就95.5万跟他签。 协议签订后,林国玲依照约定在2009年5月5号前支付了购房首付款35万5千元。但是后来巫卫东并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协议。 被告 刘继军:那6月2号,他就没有按合同履行,不去过户。不去过户不要紧,他也打电话来说钱不够,要去银行解押要到月底,后来就到6月底,到6月30号,我发现他带人又要去卖这套房子,那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的意思就是说他卖我95.5万太低了,意思是要再加钱。 记者:他们说,你们签了协议后拖了2个多月不去办交件的,是这样吗? 原告 巫卫东:根本不是事实,因为被告配偶就是林国玲,刘继军说他配偶林国玲暑假要出去旅游,说等她旅游回来再签,而且他说为了延迟交按揭,因为我跟他约定是10月25号才交房,租户到期10月18号,所以我跟他约定10月25号才交房,他是说我10月25号才交房给他,早过户,他早交按揭,他不划算,所以他打电话给我说要推后过户。 林国玲在2009年7月13号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巫卫东履行协议。诉讼期间,双方达成了和解,林国玲撤回了起诉。 被告 刘继军:他不去过户,我没办法,我到7月13号就到思明区法院告他了,我要防止他房子再卖别人,因为他把我钱拿走,产权证在他手上,又没有过户,我没有任何的保障,我的权利已经受到损害了。 2009年7月16号,巫卫东与林国玲、刘继军以及中介方许科元又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巫卫东仍然将思明区汇文路53号604室房屋出卖给林国玲、刘继军,总价款975000元,除已经支付的355000元,在房产交易手续送件当天支付2万元,另贷款60万元由银行直接支付给巫卫东的帐户,巫卫东应当在2009年10月25号前将房子交付给林国玲、刘继军。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子或买方不能按期交付房款,每逾期一天,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购房款0.05%的违约金。 被告 刘继军:7月16号又去找他协商,协商无非是价格问题,他认为卖我们太低了,说要再补他2万,补他2万我们说可以,那就成交,就变成97.5万,那97.5万,7月16号就签了第二份合同。 记者:你要求他增加2万是吗? 原告 巫卫东:我要求他来跟我讲清楚,他不肯,就带中介还有他妈妈,被告刘继军、林国玲带着他妈妈来我单位闹事。 记者:那2万是怎么增加的? 2万是我看他来我单位闹事,我就想算了算了,反正和为贵嘛,他自己说不然电器价格算进去,就按照97.5万签订。 2009年7月31号,巫卫东与林国玲、刘继军以及中介许科元在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但是这一天林国玲、刘继军只支付给巫卫东11000元,少支付了9千元,因为这个事情,双方发生了争吵。 被告 刘继军:我们总共分3次付给他,第一次是定金2万,第二次是33.5万,后来7月30号又给了他1.1万,就这2万块的钱就差9千。差这9千我们说房子到10月25号交给我的时候(再给他)。 记者:当时交件的时候,他付你1.1万,9千说等你交房的时候再付,你同意吗? 原告 巫卫东:我当时就不同意,就跟他吵起来了,他老婆就是被告林国玲就在大厅辱骂我,还有辱骂我老婆。 原告证人:他们协商首付款的时候就开始吵了,好像是巫先生不愿意延迟交付首付款。 问:首付款是多少? 具体我不清楚,因为我还有其他事情在忙,他们就开始吵起来了。吵起来巫先生基本没有回答她,他开始签他的合约,被告就是那位女士就用很恶劣的语气骂他。 刘继军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刘继军欠房款九千元”,将欠条交给了巫卫东。 原告 巫卫东:最后他只转了1.1万给我,就写了一张9千块的欠条,就不给我。 被告 刘继军:我大部分钱都给他了,97.5万就扣掉9千块在我手上,大部分钱都在他手上,你说房子是我的,你租给别人,破坏房子到时我找谁?我肯定要找你原来卖给我的,留这9000块,你房子检查完没问题,我9千块给你这是合情合理的。而且说如果我没有跟你讲好,你会让我写欠条,我有必要写欠条给你吗?没必要嘛。 在送件当天,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声明书》,确认成交价以买卖协议为准,即975000元,在房管部门所签的《厦门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的交易价860000元为低报价。 原告 巫卫东:中介说要改成房管局的买卖合同格式,我就不同意,我说你跟我成交97.5万,你那边写86万,中介就说要帮他避税,就一直说惯例是这样子。 2009年10月12号,巫卫东向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林国玲、刘继军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名被告支付拖欠未付的房款9000元以及违约金35588元。 2009年10月18号,被告林国玲、刘继军付清了剩余的9千元房款给巫卫东,巫卫东也将房子交给了林国玲、刘继军。 记者:什么时候付清全部的房款的呢? 被告 刘继军:10月18号,他当天房子交给我,我当天9千块就给他了。 原告巫卫东认为,根据房产买卖协议约定,在房产交易手续送件当天,被告林国玲、刘继军应该支付给他2万元,但是他们只付了1.1万元,欠了9千元,直到10月18号才给他,因此应按合同的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房款总价0.05%的违约金,计算到10月18号,违约金总额是38513元。 记者:你现在要求他支付违约金3万多块钱是以哪一些数目来计算的? 原告 巫卫东:就是根据合同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是以房屋总价万分之五来赔违约金。 被告林国玲、刘继军辩称,他们与原告就购房尾款9千元的支付时间存在口头协议,就是在原告交付房产时,他们将购房尾款9千元交给原告,这个事情中介可以证明。在2009年10月18号,他们已经将购房尾款9千元支付给了原告,因此不存在违约,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记者:你的协议中有写到,交件的当天要2万块钱给他,实际上你付了1.1万,你扣下9千,不付给他,原告方同意吗? 被告 刘继军:不同意我怎么会写欠条给他? 记者:当时他同意是吗? 当然。不同意我怎么写欠条?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两点,第一点是双方是否有达成欠款9千元在交房当天支付的口头协议,第二点是被告是否有违约情形,以及如何支付违约金。 原告 巫卫东:合同签了买卖双方都要严格履行,不能单方面违约,而且合同应该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能恶意去欺诈对方。作为买方不能为了要买便宜的房子,就勾结中介来欺骗卖方,这种是欺诈行为。 被告 刘继军:我们买卖房子后签合同,口头还有一点补充,你房子没有交给我,行规也是这样子,不然你租房子,为什么要押金呢?这个也是一个道理,对不对?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被告申请了证人许科元、郑海燕出庭作证,法院认为证人郑海燕的证词比证人许科元的证词可信度高。证人郑海燕作证是因原告不愿被告延迟付清款项而发生争吵。2009年7月31号,买卖双方因尾款9千元的交付等问题,在交易大厅发生了争吵,被告林国玲辱骂原告及原告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再与被告达成延迟交付9千元尾款的口头协议,让人难以置信。双方在《声明书》中明确了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可见在双方缺乏互信的情况下,对交易的细节都有明确规定,而在被告刘继军出具的欠条中,只是载明所欠款项并没有交房日付款的内容,因此不应以原告收取了欠条,就认定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延迟付款的口头协议。被告称原告如果不同意延迟付款,可以撤件,原告没有撤件,表明他同意延迟付款。原告在庭审时说当时已经无法撤件。根据被告在答辩状中的陈述,双方是在已经送件完毕后才因付款的问题发生争执,因此被告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定本案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口头协议。 对于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被告林国玲、刘继军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在2009年7月31号付清2万元,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依据协议11条的约定,以购房款975000的日0.05%计算违约金38513元,明显过高,应该给予调整。被告的违约金应按未付款9千元的日0.05%计算,计算到2009年10月18号,共计355.5元。 2009年12月1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林国玲、刘继军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巫卫东违约金355.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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