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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户口但有居住权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时间:2006-2-20    
     本报讯(通讯员 张蓉)外来媳妇李某无上海户口,能否享有公房居住权?普陀区法院一纸判决作出肯定的回答。 

  李某是个外来妹,和上海青年陶某结婚后住进陶家,与陶的父母、弟弟同住。儿子6岁时,陶某不幸去世。陶某父母瞒着李某买下该房产权,产权人登记为陶某母亲和弟弟,随后又偷偷将房屋卖给别人,并悄悄新买住房,搬进新家。李某把陶某父母、弟弟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房屋补偿费8万元。 

  法庭上,陶某的父母、弟弟认为李某母子没有上海户口,房子是陶某母亲单位分配,因此李某母子没有居住权,更无权获得房屋补偿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结婚而入住公有住房,虽无本市常住户口,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也属于房屋共同居住人,享有居住权。陶某之子出生并实际居住在该房,也是共同居住人。陶某父母、弟弟有义务保证李某母子的居住权。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支付李某母子房屋补偿费8万元。 

  共同居住人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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