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业界动态 | 房产开发 | 建设工程 | 房产交易 | 房产金融 | 赠与分割 | 租赁物业 | 专业机构 | 房产律师 | 案例与法 | 实用手册
土地征用
土地转让
合作联建
拆迁安置
招标投标
勘察设计
施工安装
装饰装修
工程监理
新房买卖
二手买卖
房产拍卖
蜀门私服 photoshop风云私服 photoshop风云私服 photoshop永恒之塔私服 photoshop永恒之塔私服 photoshop
房产贷款
房产保险
房产抵押
房产赠与
继承析产
离婚分割
房屋租赁
物业管理
房产经纪
房产测绘
房产评估
律师在线
律师讲座
理论实践
律师陪购
以案说法
常用法规
房产术语
技术规范
行政审批
示范文本
房产税费
出租屋内煤气中毒身亡 出租人未尽安全义务赔45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8-6-23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因使用煤火产生一氧化碳致人中毒死亡的赔偿纠纷案。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45万余元。                  
    原告张某与徐某是江西来京打工的夫妻俩。他们的女儿于2007年3月被发现死于其在石景山区承租的一间平房里,后经法医鉴定死于一氧化碳中毒。二原告诉称被告马某出租的房屋内配备有炉子、烟囱等设施,但被告私自改造房屋出租,且未对承租人尽合理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二人女儿的死亡。故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2万余元。

    法院经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马某将房屋出租与他人居住使用,应负有保障承租人人身安全的义务。但被告出租房屋时未在房屋内安装风斗,致使出租房屋内的一氧化碳气体不能顺利排出,造成死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对此,被告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死者作为成年人,在房屋内生火取暖,应负有检查炉火是否安全之责任,因此其自身应承担一定次要责任。基于此,被告对于死者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死者自身承担次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
本站提供信息来源公开渠道,以研究和共享为目的,不存在任何商业用途,如有异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闽ICP备05038149号 主办:厦门律师在线 联系我们:0592-8771234 QQ:168771234
请勿删站!否则我删主站! cheap wow gold cheap wow gold aion gold wow gold aion gold buy wow gold wow gold buy cheap wow gold 黑链 皇冠投注网 香港赛马会 传奇sf sf传奇 传奇sf 传奇私服发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