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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下降 厦门一顾客签了购房合同又反悔
   来源:厦门日报     发布时间:2009-4-21    
     王光华(化名)将厦门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购房款以及违约金,却被该公司反诉。结果,法院判决王光华支付房款5万元及其利息,并且还要支付案件受理费和反诉受理费。 

  2007年12月21日,王光华与厦门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王光华称,该房地产公司逾期超过90天交房,故请求法院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返还购房款以及违约金。作为第三人的某银行也被牵涉其中,该银行也要求某房地产公司代王光华偿还贷款。 

  该房地产公司辩称,因当时天气原因,交房期限应该顺延21天,并且指出其已经在2008年7月22日通过挂号信函通知王光华交房。另外,该公司还指称,王光华是因为房价下降而要求解除合同,是一种不诚信行为。 

  有趣的是,由于王光华自身条件限制,银行并没有批准其55万元的贷款。王光华仍然欠该公司5万元的购房款。此前,王光华还曾给该公司写下一张欠条,并承诺将于2008年12月18日之前付清。该房地产公司以此对王光华提起反诉。然而,王光华却声称并没有收到该公司的挂号信函,但却没有相应的证据。 

  经海沧区人民法院查明,该房地产公司确实在2008年7月22日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王光华发出过交房通知书,并于2008年7月25日在一家报纸刊登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交房通知。 

  4月10日,海沧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驳回了王光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王光华应该支付房款5万元及利息给厦门某房地产公司,而且还要支付本案受理费和反诉受理费。 

  由于法院不支持王光华解除合同的请求,那么银行的诉讼请求也就没有意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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